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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表时间:2020-05-20

第一条 根据《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17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学院中具有天津商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细则所涉及的奖学金指管理学院本科生参评的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学院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申请单项加分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涵盖辅导员、班主任以及1至2名学生代表。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三)明理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习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名列前茅;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各种集体活动。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评选学年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评选时处于纪律处分期内;

(三)评选学年(两学期)期末成绩存在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包括体育、军训及军事理论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

(四)参评学年的德育考评未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

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15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500元/年。毕业年级评选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奖励金额减半。

第八条 奖学金获奖比例:

天津商业大学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5%。

第九条 天津商业大学管理学院奖学金评定要求申请者德才兼备,以学业成绩为依据,以德育考评为准绳。其中,学业成绩分为学业基础成绩和各单项加分。

(一)学业基础成绩的计算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

(二)学业基础成绩为必修课(体育、军事理论课除外)和专业选修课的期末成绩加权结果;

(三)学业基础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业基础成绩=∑Yi*Xi/∑Xi

(Xi为第i门课学分,Yi为第i门课成绩)

第十条 各单项加分包括学术论文加分、学科竞赛加分、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和其他加分。单项加分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同时出具相关证书、期刊、成绩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作为支撑材料,不能提供支撑材料,不予认定。

(一)学术论文加分:学生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国内一般期刊加0.5分,国内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加1分,国外期刊参照国内期刊加分标准执行。《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指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加分认定以开展评选工作时适用的最新版目录为准。论文以纸质期刊为准,用稿通知、拟录用通知等不予认定,论文出刊日期需在评选学年内,否则不予认定;

(二)学科竞赛加分:包括学校认定加分项目和学院认定加分项目,学校认定加分项目名录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学生处公布;学院认定加分项目名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决定并公布。加分项目每年公布时间为评选学年上学期10月中旬前,学科竞赛获奖证书日期需在评选学年内,否则不予认定。具体加分参考参评学年公布的学校或学院认定学科竞赛加分规则;

(三)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第三学期以前(含第三学期) 通过大学英语四级的(425分及以上),在通过学年加0.5分;在校期间通过大学英语六级的(425分及以上),在通过学年加0.5 分。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仅在在首次通过学年有效,重复申请、逾期申请不予认定;

(四)其他加分: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参加科研项目、取得职业资格证及专业认证等其他可以加分的项目,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研究并公布,学生获得其他可加分项目的时间需在评选学年内。

1.科研项目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以立项通过的时间确定日期;

2.职业资格及专业认证中可授予纸质证书的,以颁发时间为准。无纸质证书,以职业资格考试或认证考试完全通过的时间确定。无明确时间或无法提供支撑材料的,不予加分。

第十一条 如果学业成绩相同,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序确定排名:

(一)学业基础成绩(学业成绩减去各单项加分);

(二)学业基础成绩中必修课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三)参考必修课的平时成绩与期末卷面成绩,精确计算必修课的加权平均分(保留小数位无限位);

(四)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在班级位次所占百分比;

(五)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商议确认。

第十二条 跨类选专业学生当年在原学院参评。

第十三条 参加缓考学生,按缓考成绩计算。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书面反应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评审小组在接到反应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学生因收到单项加分支撑材料的时间(除大学英语四、六级加分外)晚于评选学年奖学金加分认定规定的时间,导致在评选学年未实现加分的,学生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由指导教师、班主任与辅导员签字确认,可在下一学年奖学金评选中延续使用。学生因本细则所列第六条不能参加奖学金评选,所在学年产生的加分支撑材料不予认定,且不得延续至后续学年使用。

第十七条 在当年奖学金评选中,如果存在违规申请加分,捏造加分依据,重复申请加分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取消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