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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切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天津市教育两 委《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教职工招聘等方面的“第一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商业大学全体教职工,以及以我校名义工作、进修的人员,部分条款也适用拟聘人员。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教职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言行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保研、职称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津商大校发〔2017〕181 号),被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有其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参加学生及家长以任何形式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的;

(八)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 业服务获取相关利益,或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的;

(九)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或精神压力的;

(十)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等损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一)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二)恶意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

(十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的;

(十四)违反规定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

(十五)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使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或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十六)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十七)有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三章 审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学校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信箱和邮箱举报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的师德失范问题,也可直接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各二级单位举报。二级单位对接到举报的内容核实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七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写明被举报人违反师德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举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的;

(三)应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构受理的;(四)与师德失范行为无关的。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报学校师德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列入正式调查程序。列入正式调查程序 的,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列入正式调查程序的,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正式调查程序启动后,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有关部门成 立专门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包括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等。根据具体情况,由不同的部门牵头组成调查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1. 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

2. 涉及本科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涉及研究生教学方面的,由研究生处牵头;涉及实验教学方面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

3. 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由天津商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牵头。

4. 属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牵头。

(三)调查小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调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调查报告应包括涉嫌违反师德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 材料。调查结论应当包含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及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拟处理建议。

(四)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的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诬告行为。若诬告人为本校教职工,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若诬告人非本校教职工,学校将协助被诬告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报告,会同教职工所在二级单 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述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二)经认定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依据处理、处分情况制作处理决定

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及时送达被

处理人签收。被处理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的,学校将

在相关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满

视为送达。

处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教职工受到处理、处分情况,计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四)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并被处理的以我校名义 工作、进修的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其在我校工作、进修的资格。

(五)思想政治表现差、存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拟聘人员, 一律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六)经调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 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复核、申诉

(一)被处理人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

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向党委教师

工作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校工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经复核或申诉,需要变更处理、处分决定的,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重新审定。

(三)如不服本校裁决,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处理决定书,教职工师德失范的处理期满后,被处理人可书面申请解除处理。被处理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 根据其悔改表现,提出予以处理延期或解除的建议。党委教师工作 部根据二级单位的建议提出予以处理延期或解除的初步意见,提交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均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学校党委以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

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

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问

责。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负师德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党委和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教职工师德建设的日常监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综合协调,及教职工师德档案的建立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受到师德失范处理教职工的日常监管和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文件有另行规定,

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已颁布的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

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